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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律师协会知识产权专业委员会工作规则
来源:楚天律师发布时间:2008年02月18日作者:lx

湖北省律师协会知识产权专业委员会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湖北省律师协会知识产权专业委员会(下称“专业委员会”)的活动,更好的发挥专业委员会功能和作用,依照《律师法》、《湖北省律师协会章程》等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专业委员会是省律协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接受省律协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 宗旨与工作范围

第三条 宗旨:

团结全省从事知识产权业务的律师及其他知识产权工作者,开展知识产权学术、实务工作经验的研究与交流,不断提高全省律师知识产权法律服务水平。

第四条 工作范围:

(一)在全省律师中开展知识产权律师业务的研讨与交流,组织全省律师进行知识产权专业理论的学习与培训,起草全省知识产权律师执业规范;

(二)加强与省内有关立法机关、行政管理机关、司法机关、研究机构、行业协会、企业等其他知识产权工作部门的联系,进行横向交流与合作;

(三)参与全国律协、其他省、市、自治区律协组织的与知识产权有关的活动,开展行业协作;

(四)完成省律协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五条 专业委员会委员以自荐和推荐相结合的方式产生,专业委员会未设立时经主任委员会议,或经设立后的专业委员会会议讨论通过,报省律协审核批准。

专业委员会可以根据业务发展需要选任特邀委员,报湖北省律师协会批准。

      第六条 专业委员会委员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省内律师事务所执业;

(二)从事律师业务工作满三年以上;

(三)有较为扎实的知识产权专业理论功底,实务经验丰富。

第七条 专业委员会委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有权参加专业委员会各项活动;

(二)有权对专业委员会的工作开展提出意见、建议和批评;

(三)对专业委员会的经费使用享有监督权。

      第八条 专业委员会委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应积极参加委员会的各项活动;

(二)完成专业委员会交办的工作任务;

(三)因故不能参加专业委员会活动的,应事先向秘书处请假;

(四)每年向专业委员会提交至少一份业务研究论文或者个人办理相关案件的经验总结。

       第九条   专业委员会委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取消其委员资格:

(一)无故不参加专业委员会活动,经提示不予改正的;

(二)不能完成专业委员会交办工作任务的;

(三)违反律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被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处分,以及受到刑事处分的;

(四)有其它严重违反本规则行为的。

第十条   专业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人,副主任委员若干人,由省律协常务理事会任命。

主任委员应该由在知识产权业务领域具有较高的理论水平、执业水准和相当的社会影响力,具有很强的组织能力的委员担任。

副主任委员应该由在知识产权业务领域具有相当理论和实务水平,具有一定社会影响力,在委员会工作中表现突出具有一定组织能力委员担任。

    第十一条 专业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设立秘书处,由主任委员会议决定聘任秘书一人,负责日常联络和组织协调工作。

      第十二条 主任委员履行下列职责:

(一)召集专业委员会会议及专业委员会主任委员会议;

(二)根据专业委员会会议及专业委员会主任委员会议的决定,执行、布置委员会的工作;

(三)向省律协汇报专业委员会的工作;

(四)对外代表专业委员会。

第十三条 副主任委员根据专业委员会分工协助主任委员工作,主任委员不能履行职责时,经省律师协会批准或主任委员授权,副主任委员可代行主任委员职责。

第十四条 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秘书处秘书的任期为四年,可连续担任。

第十五条 专业委员会会议由全体委员参加,每年举行一次会议。经主任委员及其他五名委员联名提议,可以召开专业委员会临时会议。

第十六条 专业委员会会议履行下列职责:

(一)决定专业委员会委员的增补和撤换;

(二)提出并审议专业委员会活动经费使用方案;

(三)制定专业委员会年度工作计划;

(四)履行其他职责任。

专业委员会作出前款决定的,需经参加专业委员会委员的半数以上通过。

专业委员会会议的召开,需有全体委员过半数参加方为有效。

第十七条 专业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在任职期间不能履行职责以及不称职的,有半数以上委员提出摆免要求的,经省律协常务理事会批准,予以撤换。

    第十八条 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组成主任会议,落实专业委员会会议的决定,并负责专业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第十九条 专业委员会可以聘请知识产权领域的专家、学者和立法机关、行政管理机关、司法机关的有关人士担任专业委员会顾问。  

 

第四章  专业委员会活动

第二十条 专业委员会可以通过研讨会、座谈会、听证会、观摩、培训、提出工作建议和意见书、公众义务咨询、对外交流、信息服务等多种形式开展工作。

第二十一条 专业委员会每年至少开展一次全体委员会活动。

第二十二条 专业委员会应在每年第一季度将本年度活动计划报至省律协批准。

第二十三条 专业委员会根据工作计划可以在内部分为若干小组,由主任委员指定一名副主任委员或委员负责该小组的工作,以顺利完成特定工作任务。

第二十四条 专业委员会开展活动应注意与地方律师协会相应的专业委员会协调并争取支持。

第二十五条 专业委员会的活动应当及时向全体委员通报,并可以通过《律师世界》、《楚天律师网》等渠道向社会公开报道。

第五章  专业委员会经费和公章管理制度

第二十六条 专业委员会活动经费包括省律协拨款、社会赞助,并可以通过举办专业活动和社会活动等方式取得收入。

第二十七条 专业委员会经费由省律协财务部门代管,单独立帐、专款专用、实行省律协和专业委员会双重监督。

专业委员会上一年度结余的经费自动转入下一年度。

第二十八条 专业委员会公章由省律协统一刻制,由专业委员会管理、使用。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规则经专业委员会会议讨论通过,并报省律协批准后生效。

 

 

原作者: l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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